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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指南

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指南

 

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,促进依法治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,结合《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》(试行),制定本指南。

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,其内容可以在本校网站的“信息公开”专栏中查阅,也可以到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。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事先阅读本指南。

信息依法分为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、不予公开三种属性。主动公开的受众范围分为社会受众和校内受众。对于主动公开的本校信息,有权受众可以根据本校的公开形式自行查阅、复制或者下载;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本校信息,可以按照本指南指引,申请本校依法提供。

(一)主动公开

1.公开范围

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《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目录》。

2.公开形式

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,本校主要在“信息公开”网上专栏进行公开。本校“信息公开”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:http://xxgk.cqust.cn

此外,本校还将根据具体实际,分别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、公报、年鉴、会议纪要、简报、蓝皮书信息、校内外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杂志、公告栏、电子显示屏、电子触摸屏、新闻发布会、记者招待会、教代会、学代会、咨询会、听证会以及其他便于公众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。

3.公开时限

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,本校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校规范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(二)依申请公开
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的,可以根据自身教学、学习、科研、生产、生活等特殊需要,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提供。本校同意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,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。

1.受理部门

本校自20111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。受理部门的信息如下:

部门名称: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;

受理时间:工作日的9:00-11:3014:00-16:30

办公地址: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重庆科技学院办公楼208室;

联系电话:023-65022000

传真号码:023-68573944

邮政编码:401331

电子邮箱:cqustxxgk@163.com

2.提出申请

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,需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:

1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身份证明、联系方式;

2)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,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;

3)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;

4)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。

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、明确。

3.申请途径

向本校提出申请的,需填妥并提交《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样本见附表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,见附件1)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。

1)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本校“信息公开”网上专栏上下载电子版《申请表》(具体网址为:http://xxgk.cqust.cn),填妥《申请表》后将其发送至cqustxxgk@163.com。收到自动回复,说明申请递交成功。否则,需再次发送,直至收到自动回复。

2)通过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《申请表》的,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交《申请表》的,需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建议申请人保留邮递、发报、传真等提交申请的凭证以备查考。

3)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,填妥《申请表》后,当场提出申请。

4)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,或者涉及第三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。

本校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
4.申请处理

本校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,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
1)属于本校已经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
2)属于涉及第三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的,在征询权利人意见后,告知信息是否向申请人公开;

3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
4)不属于本校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;对本校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,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
5)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如能够区分处理的,予以部分公开;如不能够区分处理的,全部不予公开;

6)申请表填写不完整、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,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;

7)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,本校已经作出答复的,不予重复处理,告知申请人本校已经作出答复。

5.处理时限

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,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;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;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,将告知申请人,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本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,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。

6.收费标准

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暂不收费。

(三)监督投诉
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或者本校职能部处、院(系)、直属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本校监督部门投诉。

监督部门: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;

办公时间:工作日的9:00-11:3014:00-16:30

办公地址: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重庆科技学院办公楼302

联系电话:023-6502134

邮政编码:401331

电子邮箱地址:cqkyjjb@126.com

 

附件:1.重庆科技学院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

2.重庆科技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

3.重庆科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核准单

4.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

 

 


附件1

重庆科技学院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

第一条  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,规范本校信息公开工作,依法、及时、准确、主动地公开本校信息,特制订本工作流程。

第二条 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对拟上网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和核准。对拟以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和核准,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;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的事项,结合本校管理工作惯例,参照适用本工作流程的规定。

第三条  对经由各单位产生、制作、获取的信息,单位应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完成保密审查,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。

确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,遵循“谁拥有谁报送、谁报送谁录入、谁录入谁负责”的原则,按照本工作流程的规定予以公开。

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公开的,应当说明理由,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。

难以确定公开属性、受众范围的,应当附具疑点、分歧,报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。

第四条  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,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。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,应当迅速予以公开。

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,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,发现报送单位自行审查结论错误的,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单位予以更正。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更正通知后的48小时内予以更正。

第五条  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,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,准确填写《重庆科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核准单》(以下简称《核准单》,样式附后)一式两份,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,随附拟公开信息的纸质版,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,签署复审意见后,直接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。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,签署核准意见后,将《核准单》中的一份以返回方式通知报送单位。对核准公开的信息,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。

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,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前,应先报送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。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,签署审查意见后,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。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,签署核准意见后,将《核准单》中的一份以返回方式通知报送单位。对核准公开的信息,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。

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信息,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复审结论可能错误的,应当直接转请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。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因此进行的专门审查,按照上一款规定的流程进行。

经核准公开的信息,属于《重庆科技学院学校信息公开目录》和《重庆科技学院二级学院(部)信息公开目录》范围内的信息的,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同步公开。

第六条 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,需要予以更新的,适用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的流程。

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的,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,要求其迅速予以删除。应当删除的信息已经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,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同步删除。

第七条  各单位、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保密审查工作中,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;必要时,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。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,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。

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,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。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。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。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审查认为该项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,书面通知信息拥有单位迅速公开。

第八条  《核准单》在流转过程中,收文单位经手人应当在送文登记簿上签收,注明签收日期,同时在本单位的收文登记簿上做来文登记,注明收文日期,并应当在事后补记处理结果。报送单位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将流转结束的《核准单》存档。

第九条  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首先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。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或者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,由报送单位在《核准单》上备注。

第十条  本工作流程所称“通常业务中的信息”,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和业务规则、惯例自行认定。自行认定有困惑的,视为“重要信息”。

第十一条  本工作流程由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和修改,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 本工作流程自2010111日起施行。


附件2


附件3

重庆科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核准单

报送单位:

 

负责人(签章及日期)

 

信息名称:

拟公开方式:

信息内容摘要:

 

 

 

 

信息关键词:

 

意见

报送单位意见

 

经办人(签章及日期)

主管部门意见

 

经办人(签章及日期)

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意见

 

经办人(签章及日期)

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意见

 

经办人(签章及日期)

 

附件4

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

          年第        (此项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)

公 民

姓  名

 

工作单位全称

 

身份证件名称

 

身份证件号码

 

联系电话

 

传  真

 

电子邮箱

 

邮政编码

 

联系地址

 

法人/
 
其他组织

单位全称

 

 

组织机构代码

 

法人代表

 

联系人姓名

 

联系人电话

 

传    真

 

电子邮箱

 

邮政编码

 

联系地址

 

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

 

申请时间

           

信息索引(可不填)

 

所需信息
 
内容描述

 

 

信息用途

 

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(可多选)

纸质

电子邮件

光盘

磁盘

获取信息的途径(可多选)

邮寄

电子邮件

传真

自行领取

备注

 

 

 

 

重庆科技学院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

第一条  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,规范本校信息公开工作,依法、及时、准确、主动地公开本校信息,特制订本工作流程。

第二条  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对拟上网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和核准。对拟以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和核准,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;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的事项,结合本校管理工作惯例,参照适用本工作流程的规定。

第三条  对经由各单位产生、制作、获取的信息,单位应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完成保密审查,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。

确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,遵循“谁拥有谁报送、谁报送谁录入、谁录入谁负责”的原则,按照本工作流程的规定予以公开。

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公开的,应当说明理由,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。

难以确定公开属性、受众范围的,应当附具疑点、分歧,报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。

第四条  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,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。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,应当迅速予以公开。

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,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,发现报送单位自行审查结论错误的,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单位予以更正。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更正通知后的48小时内予以更正。

第五条  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,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,准确填写《重庆科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核准单》(以下简称《核准单》,样式附后)一式两份,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,随附拟公开信息的纸质版,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,签署复审意见后,直接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。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,签署核准意见后,将《核准单》中的一份以返回方式通知报送单位。对核准公开的信息,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。

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,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前,应先报送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。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,签署审查意见后,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。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,签署核准意见后,将《核准单》中的一份以返回方式通知报送单位。对核准公开的信息,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。

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信息,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复审结论可能错误的,应当直接转请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。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因此进行的专门审查,按照上一款规定的流程进行。

经核准公开的信息,属于《重庆科技学院学校信息公开目录》和《重庆科技学院二级学院(部)信息公开目录》范围内的信息的,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同步公开。

第六条  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,需要予以更新的,适用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的流程。

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的,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,要求其迅速予以删除。应当删除的信息已经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,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同步删除。

第七条  各单位、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保密审查工作中,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;必要时,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。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,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。

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,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。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。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。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审查认为该项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,书面通知信息拥有单位迅速公开。

第八条  《核准单》在流转过程中,收文单位经手人应当在送文登记簿上签收,注明签收日期,同时在本单位的收文登记簿上做来文登记,注明收文日期,并应当在事后补记处理结果。报送单位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将流转结束的《核准单》存档。

第九条  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首先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。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或者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,由报送单位在《核准单》上备注。

第十条  本工作流程所称“通常业务中的信息”,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和业务规则、惯例自行认定。自行认定有困惑的,视为“重要信息”。

第十一条  本工作流程由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和修改,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工作流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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